政策法規
《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產業發展規劃,推動金融業提質升位,特制訂本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的各類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包括股權投資機構、融資租賃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資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團等。
第二條 本政策優先支持落戶成都金融總部商務區(高新部分)和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金融樓宇的各類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
第二章 大力發展新興金融業
第三條 大力發展股權投資業。
(一)支持股權投資機構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及其管理機構,給予以下扶持政策:
1.按公司制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自其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5億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每增加1億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按合伙制或信托制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自其募集資金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募集資金達到5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募集資金5億元以上的,募集資金每增加1億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3.對由國際知名、國內一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設立的,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在200萬元以上,且發起設立1億元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后,自其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壯大規模。股權投資機構年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500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2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四條 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
(一)支持法人型融資租賃機構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融資租賃(含金融租賃)機構,自其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每增加1億元,給予1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壯大規模。融資租賃機構(含金融租賃)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營業收入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申請補貼的融資租賃機構(含金融租賃)年風險損失額占年營業收入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五條 大力發展互聯網金融業。
(一)支持法人型互聯網金融機構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互聯網金融機構,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后,自其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鼓勵互聯網金融機構壯大規模。互聯網金融機構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1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申請補貼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年風險損失額占年營業收入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六條 大力發展金融控股集團。
(一)支持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團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團,自其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給予1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鼓勵金融控股集團壯大規模。金融控股集團年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首次突破1億元的,給予4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1億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1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七條 大力發展資本要素交易所(公司)。
(一)支持資本要素交易所(公司)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已通過國家或省市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資本要素交易所(公司),自其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鼓勵資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壯大規模。資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1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三章 提升發展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
第八條 支持法人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機構)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機構),自其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滿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如下補貼: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每增加1億元,給予1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500萬元補貼;對新引進的證券、期貨、保險省級分支機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給予300萬元補貼。
第十條 鼓勵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壯大規模。
(一)對法人型銀行、省級分行營業管理部和一級支行,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的,營業收入每增加1億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法人型證券、期貨公司、省級分公司和營業部,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營業收入每增加1億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法人型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保險經紀、代理機構,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營業收入每增加1億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章 規范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一條 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提高監管信用級別。對在政府開展或認定的監管評級中晉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主營業務中“小額、分散”業務占比達到50%以上、業務對象中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企業占比達到30%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 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壯大規模。對達到政府開展或認定的監管評級要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營業收入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2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申請補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年風險損失額占年營業收入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十三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壯大規模。對達到政府開展或認定的監管評級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營業收入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10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申請補貼的小額貸款公司年風險損失額占年營業收入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五章 支持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鼓勵參與信用體系建設。對參與推動成都高新區征信業發展并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按接入費用的70%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加強行業自律建設。支持依法設立金融業行業協會、金融企業聯盟等行業自律組織,鼓勵開展政策宣講、業務交流等行業自律活動。對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行業自律組織,按年度實際活動經費的50%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加強金融品牌建設。對舉辦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高端論壇、專業會議等活動的,按實際活動經費的50%給予活動組織方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七條 鼓勵建設和使用金融服務平臺。對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金融服務平臺,按其建設投資額的50%給予平臺建設企業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平臺使用企業按使用費的20%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
第十八條 鼓勵創新金融產品。對為促進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發展而創新金融產品并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按其所服務單戶企業年度融資金額的5%給予最高20萬元、累計不超過300萬元補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區支持金融總部商務區建設的實施辦法》(成高管發〔2011〕6號)、《成都高新區加快股權投資產業發展工作方案》(成高管辦〔2011〕61號)及其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區相關政策同時廢止。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相關部門制訂。